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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赔偿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8-04-03 1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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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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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次数:3182次

读者应爱护图书,如遗失或损坏图书,须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赔书  

(1)须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次等相同的图书。

(2)交到图书馆109学科服务部加工处理。

(3)赔书后找到原书的给予退赔。

2.赔款  

(1)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3---5倍赔偿,  

(2)1990---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3---10倍赔偿,  

(3)1980---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4—10倍赔偿,  

(4)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价5—10倍赔偿。  

(5)全套书丢失一册按全套图书总价赔偿。  

(6)赔款后,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可以退款。  

(7)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逾期,均按逾期交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