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应爱护图书,如遗失或损坏图书,须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赔书
(1)须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次等相同的图书。
(2)交到图书馆109学科服务部加工处理。
(3)赔书后找到原书的给予退赔。
2.赔款
(1)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3---5倍赔偿,
(2)1990---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3---10倍赔偿,
(3)1980---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4—10倍赔偿,
(4)19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价5—10倍赔偿。
(5)全套书丢失一册按全套图书总价赔偿。
(6)赔款后,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可以退款。
(7)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逾期,均按逾期交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