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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8-04-04 08: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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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党员发展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和情况,分别追究其在培养教育、考察谈话、审查审批、党员转正、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组织部门、基层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预审、政审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及党员本人。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组织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年度内未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指导检查,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未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的;
    3、未严格审核把关,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
    4、对涉及发展党员信访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的;
    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公示材料、会议记录等材料未严格审核,造成入党材料不全而予以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2、未组织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的,或将培训不合格者接收入党的;
    3、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上一级党组织或党总支未派人到场指导或指导不到位的;
    4、在党委(或党委授权党总支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6、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或党总支委员会上未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7、入党志愿书等重要发展党员材料因党总支(党支部)原因丢失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或档案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的,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
    9、党总支未经核实党员身份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出现问题的;
    10、其他对申请人不具备党员条件,入党程序不规范,入党手续不完备,未严格审核和把关而予以审批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支部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未申请入党人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将非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教育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或将预备期不满一年的预备党员转正的;
    2、不按要求(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无考察记录的,或故意向党组织隐瞒实情的;
    3、未按规定组织团员“推优”、不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以及未落实“三阶段公示”要求的;
    4、未按规定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培养联系人、组织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培训、定期进行考察的;
    5、未经严格政审、调查就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或伪造政审材料、综合政审材料、会议记录等材料的;
    6、未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或党员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
    7、未能及时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未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的;
    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本人递交转正申请后,未及时讨论研究的;
    9、将不应在本支部发展的人员确定为发展对象或吸收入党的;
    10、入党申请书等发展党员有关材料、会议记录等因党支部保管不善丢失的;
    11、因党支部原因,未及时掌握新进教师或新生党员情况,而延误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
    12、其他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认真了解发展对象或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及相关情况,未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定期与培养对象或被介绍人进行谈话,未对其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的;
    3、已知培养对象或被介绍人有不良反映,故意对党组织隐瞒事实的;
    4、未认真负责地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上填写培养对象考察记录的或未能定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情况的;
    5、在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与事实不符意见的;
    6、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
    7、其他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进行处理:
    1、借发展党员工作名义收取入党申请人或其他请托人钱物的;
    2、利用职权干扰或指使基层党支部违规发展党员的;
    3、为非党员私自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
    4、对涉及发展党员信访问题处置不力,引起党员群众到市、省或中组部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调查处理发展党员信访问题中,故意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第十条  责任追究
    1、被追究的党组织,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理直至组织整顿,并进行党内通报;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由上级党组织派人进行调查处理。
    2、被追究的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当年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建议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对于发生人事调动情况的,一律追溯到当时经办的责任人。
    3、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发展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4、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责任者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在处理过程中要做到“问题不上交”,本着基层组织自行解决为主,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方可提交上级党组织。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组织部会同纪委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被追究的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党总支或党支部委员会上深刻检查,必要时有关情况要在全校通报。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责任追究后,被处分的基层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申诉,申诉有效期为15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