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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指南(试行)

  • 发布时间:2018-04-04 09: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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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入党申请阶段
1、申请入党的条件和原则
申请入党的条件,见《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入党申请坚持自愿原则。
2、申请书的管理
入党申请书由团支部接收后及时转至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进行登记、存档,专人保管。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入本校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应再次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间可以从首次提交申请书的时间算起。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与考察阶段
3、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团支部按照规定程序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青年,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经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的召开时间即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中“开始培养时间”)。党支部将积极分子名单报党总支,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总支委员携带“团员推优表”、公示情况报告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三项材料均需盖章)到组织部领取《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校前已经确定为积极分子的,经考察培养,达到积极分子的条件,承认其积极分子身份。
4、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
党支部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可以是党员班主任、辅导员或学生党员。培养联系人要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通过谈话、听取思想汇报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教育,每学期将培养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向党支部汇报。
党支部要通过上党课、参加党支部的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多种方式,加强培养考察工作力度。通过谈(党支部、联系人与积极分子谈话)、听(听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看(看积极分子的行动表现)、查(检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了解积极分子在思想政治方面、入党动机、模范带头作用及组织纪律观念等各方面的表现。支部要定期对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充实。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主要包括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积极分子本人应主动与联系人保持联系,汇报
思想。
第三章  发展对象阶段
5、发展对象的确定
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把培养一年以上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报党总支预审,党总支积极探索拟发展对象答辩制度,答辩合格者方可通过预审。
6、发展前的准备
党支部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函调、外调等方式进行考察,并提交综合政审考察报告。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党委组织部预审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7、发展对象的预审
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报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须提交公示书、发展对象预审表以及申请书、积极分子表、思想汇报(无真情实感、突击完成的一律退回)、党校培训结业证、函调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发展前的成绩单、班主任(任课教师、导师)意见等相关材料。以总支为单位到学院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领取《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8、确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通常为负责培养的联系人)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
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栏填写自己的意见。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培养、教育帮助,直至其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9、填写《入党志愿书》
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实,需要注意的问题,参考河北金融学院组织部下发的《入党志愿书》填写模板。
10、召开支委会审定
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预备党员之前,支委会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政审等材料,广泛听取党员及群众的意见,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委会讨论研究同意,形成支委会决议。
11、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和发展对象到会。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如不足半数或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两名入党介绍人都应出席会议。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接受教育。
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1)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觉
悟、思想状况、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及培养教育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和公示情况。
(5)党员讨论。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做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个别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按有效票统计在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
(7)讨论支部大会的决议草案。
(8)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及决心。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自由发言,谈参加会议的感想。
(9)党支部书记总结。
(10)将大会决议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栏。
12、指派专人谈话
各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总支委员或党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填写意见。
13、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
河北金融学院党委授予各党总支发展党员、党员转正审批权。党总支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发展对象的材料是否齐全。对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总支审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要重新审议;有特殊情况的,经组织部同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14、党委组织部备案盖章
党总支将发展党员材料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核实后加盖“授权章”和党委公章。
15、预备党员宣誓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宣誓。党总支每年“七·一”前夕组织一次宣誓仪式。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6、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盖章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并提出要求。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应当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意见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内。
17、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两周,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的内容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改进支部大会上提出的不足等情况,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18、公示
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预备期满的
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19、召开支委会审查
预备党员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根据本人转正申请和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培养考察的情况,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和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意见。具备党员条件的,支委会应做出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决议,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0、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转正程序请参考《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21、党总支审批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做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半年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2、党委组织部备案盖章
党总支审批后,到组织部盖授权章和党委公章。党总支把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各党支部。所在党支部应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预备期一次,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审批,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23、加强党总支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由总支书记负总责,组织委员协助检查督促发展党员工作。
24、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党总支要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审批工作。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相关责任人将按照《中共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25、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中共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